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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 斯洛文尼亚 |
| 签证类型: | 个人旅游 贴纸签 |
| 预计办理时间: | 10-15工作日 |
| 入境次数: | 根据行程,领馆批 |
| 可停留天数: | 根据行程,领馆批 |
| 签证有效期: | 根据行程,领馆批 |
受理范围:
1、适用于常住地、工作地为广东、海南、广西、福建的申请人;
2、6个月内有欧洲拒签记录的申请人暂时无法代办;
3、半年内常住地不在中国或有其他国家居留权的申请人暂时无法代办;
4、请根据您出行的主要目的正确选择签证类型,如您主要目的为商务,请申请商务签证;如您主要目的为探亲访友,请申请探亲访友签证。请注意选择错误的签证类型会增加拒签风险。
办理流程: 收齐资料,旅行社准备送签材料1-2工作日 → 预约面递时间 → 于约定面递时间申请人本人亲临签证中心打指纹 → 资料进入使馆审理,约15个自然日出签(审理周期要基于每个人的不同情况而定,以使馆批示为准)
请注意:根据欧盟新规,从2015年10月12日起,12岁以上的申根国家签证申请者,本人均须前往目的地国家的使领馆或当地签证中心提供本人生物特征识别数据(即俗称:录入指纹+拍照)。
如下人员无需亲自递交签证申请:
• 12周岁以下儿童(以提交申请当天日期为准,必须与父母双方或单方一起出行);
• 在过去59个月中,已经获得过申根签证持有者,并提供最近一次获得的签证编号和签证页复印件作为证明。请注意:如果使馆无法查询到记录,申请者仍然需要前往签证中心录入指纹。
所需资料:
1. 新、旧护照原件
- 行程结束后至少还有6个月有效期;
- 若换发过护照,提供旧护照原件;
- 至少留有2张正反面空白签证页,不含备注页;
- 旧版护照,请在护照末页签名;
- 若曾被任何一国拒签过请提供领馆的拒签信或拒签解释信;
- 6个月内有欧洲国家拒签记录或在欧洲国家非法滞留过的申请人暂时无法代办。
2. 长期居住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所属领区申请者提供)
- 如护照签发地及户口所在地不在广东,广西,福建以及海南省四地,需提供上述四地的在行程结束后仍有效的暂住证或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并且在申请签证之前至少已经注册六个月。
3. 两张6个月以内的白底彩色照片,尺寸35毫米x45毫米,不可佩戴帽子
4.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注:原件请于递签当天携带至签证中心)
- 行程结束回国后仍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复印件可接收。
5.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家庭户口:整本复印件(连续复印至第一页空白页)
- 集体户口: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 未成年人如不与父母同一本户口本需一并递交父母的户口簿整本复印件
- 面递当天签证中心核对原件后返还
6. 结婚证复印件
- 已婚:结婚证复印件;
- 离婚:离婚证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复印件;
- 未婚、丧偶:此项无需提供;
- 遗失请到相关民政部门开具相关证明,需有相关民政部门盖章。
7. 财力证明原件
⑴ 本人名下近3个月交易记录的工资卡或借记(储蓄)卡对帐单原件并请盖银行章
要求:帐单必须体现持卡人姓名,每月有进出帐,余额5万元以上,切忌近期他人存入大笔款项,最后一笔交易记录建议更新至送签前15天内,如无记录更新,请进行存取交易;领事馆主要通过申请人的银行活期存款出入帐记录,审核客人的资产收入状况,记录良好利于顺利出签;
如余额不足可提供本人其他的活期流水单补足,或可提供配偶的财产证明,同时提供配偶手写的出资证明,但本人需有一定的资产(如果配偶不出行,还需要提供配偶的在职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⑵ 房产证复印件或购房发票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的复印件或购车发票的复印件,为辅助材料,非必要资料,但提供有利于签证。
请注意:
- 年满18岁且不是学生身份的申请人不可用父母资产作为申请签证材料;
- 不接收信用卡和定期存款证明。
8. 个人资料表
- 请详细填写个人资料表中的每一项内容; 表格请咨询办证专员。
9. 除了提供上述资料外,不同人群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在职人员
⑴ 工作单位/自营企业开具的在职证明原件
- 使用公司正式信头纸,注明公司的现址及现联络方式(电话号码、传真号、电子邮箱和网站主页);用中文开具,并附上德文或英文翻译;加盖公司公章;由公司负责人亲笔签名(不接受电子签名);禁止第三方模仿或伪造签字;
⑵ 有效的工作单位/自营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加盖公章)*大学或公法机构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退休人员
⑴ 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 如尚未办理退休证或内退人员必须提供原单位出具的中文证明原件,需有原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签字;
- 如遗失,请到相关部门开具相关证明,需有相关部门盖章。
⑵ 养老金或其他固定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对账单,要原件并盖银行章)
自由职业者
关于目前职业状况的解释信 (原件)
作为代替企业或雇主开具的在职证明的材料,自由职业者的解释信应:
- 详细阐述目前从事的自由职业并说明收入情况(可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解释信用中文书写,附上德文或英文翻译
无业人员(如:家庭主妇 / 家庭主男,成年且无固定收入者)
⑴ 个人情况解释信 (原件)
作为代替工作单位/雇主开具的在职证明的材料,解释信应:
- 详细说明个人情况,收入来源和旅行费用的承担
- 用中文书写,并附德文或英文翻译
⑵ 若申请人本人无足够的资金,须提供经济来源为其配偶的证明,包括:①配偶的在职证明 (原件)用中文开具,附德文或英文翻译;
②配偶近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 (原件);
③结婚证(原件 + 复印件)须经公证处公证并由中国外交部认证,有德文或英文译文;
学生或培训机构的学生
⑴ 学校在读证明(原件),班主任或其他老师签名,并盖学校(公章)或(教务处章),模版请咨询办证人员;模版请咨询办证人员;
⑵ 如有学生证,请一并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⑶ 若申请人本人无足够的资金,须提供经济来源的证明,包括:
① 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原件+复印件),须经公证处公证并由中国外交部认证,有德文或英文译文;
② 父母一方的在职证明 (原件)用中文出具,并附德文或英文翻译
③ 父母一方的银行对账单(原件)
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
⑴ 学生证(复印件)
⑵ 学校在读证明(原件) 学校负责人签字(不接受电子签名),内容包括准假证明,用中文出具,并附德文或英文翻译;模版请咨询办证人员;
*若学生在中国法定学校假期内出行则无需此项材料
⑶ 未成年申请者的出生医学证明或与其法定监护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原件+复印件)须经公证处公证并由中国外交部认证,有德文或英文译文;
⑷ 父母/监护人的出行同意声明*
① 父母其中有一方或双方都不同行,则不同行的父母/监护人须出具出行同意声明 (原件+复印件),须经公证处公证并由中国外交部认证,有德文或英文译文;
② 父母中有一方或双方同行,并已获得覆盖此行的有效签证,须出具:
● 同行父母护照的身份信息页复印件;
● 同行父母有效签证的复印件;
● 包含未成年申请者与陪同其出行的父母名字的机票预订单;
⑸ 经济来源证明,包括:
① 父母一方的银行对账单 (原件)
② 父母一方的在职证明 (原件) 用中文出具,并附德文或英文翻译;
***当未成年子女与至少父母一方共同递交签证申请时无需重复提供此项材料
注意事项:
1、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在签证申请的审核过程中,斯洛文尼亚驻华使领馆有可能要求申请者提供清单以外的其他文件或信息,或可能要求面试。提交上述材料清单中的所有材料不能作为获发签证的保证,敬请知悉。
2、如需办理公证或认证:
(1)材料及工作日等问题,请提前咨询公证处;
(2)公证完毕后,公证处会将装公证书的信封封口,并盖上外事办认证处的联系方式的公章(包括电话、地址、工作时间),请按上面的信息办理认证。
3、近5年内采集过申根签证生物信息并能提供上次申根签证复印件,签证页上显示“VIS”字样,申请人可不必亲自到签证中心录入生物信息,由我司代交材料即可(以领馆通知为准)。如显示“VIS-0”,申请人须再次到签证中心录入生物信息。
4、领馆规定:如您行程中包含其他申根国家,需向停留晚数最长的国家申请签证(如:行程中在法国停留5晚、在意大利停留4晚、在西班牙停留6晚,需申请西班牙签证);如每个国家停留晚数相同,需向先进入的国家申请签证;请根据您出行的主要目的正确选择签证类型,请注意选择错误的签证类型会增加拒签风险;申根国家(共26个):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
产品简介 :
斯洛文尼亚 旅游签证 10-15工作日
